一、什么是施工留置权
《物权法》的目标之一是保护创造财产的劳动者,但如果只赋予动产承揽人留置权,而不赋予不动产承揽人任何担保物权,则有歧视之嫌,失却法律公平。中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施工留置权中的担保
如果业主已按合同付足工程款给承包商,而承包商拖欠款时,业主就有可能要支付第二次工程款以清偿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登记的留置权。这样,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应运而生。承包商付款担保提交给业主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以免业主遭受不合理的留置。如果业主已按合同付足了工程款给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的留置权登记将转为对承包商付款担保的索赔。由于债权人通常搞不清楚到底是谁在拖欠款,因此往往双管齐下:既登记留置权,又同时向承包商付款担保人索赔。
承包商付款担保人实际上是保证:
1、承包商的投标价不低于成本;
2、承包商的财政状况能够满足履约的需要;
3、承包商不会挪用工程款,并保证支付工资、材料款和分包款。这些其实也是履约担保人应该保证的内容,因此付款担保是履约担保的附加担保,不另加收保费,也不会增加社会成本。为避免支付两次分包款,承包商还会要求分包商提交付款担保,而分包商也会要求下级分包商提交付款担保,这样就会形成一个严密的付款保护系统。
以上即是什么是施工留置权以及施工留置权中的担保问题,法律规定了施工留置权,这其实是对施工者的保护,但是您也要注意适度,不能动不动就行使这个权利,只有符合上述的情形时才能走这一步。具体的担保的问题,您可以问专业人士或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