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产品侵权责任?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含义:
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等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我国法律对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二、产品侵权责任怎么构成?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存在缺陷。
按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定义,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该规定对产品之缺陷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其一“缺陷”是指“不合理危险”;其二 “缺陷”是指“不符合法定标准”。“缺陷”包括三种:
1、设计缺陷,指产品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2、制造缺陷,指产品在制造过程、加工过程中,因原材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的最终产品具有不合格的危险;
3、指示缺陷,指产品设计、生产均无问题;质量也符合标准,只是在未对产品的安全使用提供充分的提示和警告。正确区分上述缺陷的种类,对于确定赔偿义务主体,具有重要意义。
(二)必须有人身、财产损害的事实。
产品侵权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尚无明确规定)。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对其赔偿范围,与一般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有相同之处。需要注意的是财产损害,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支付的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一般不是指对受害人名誉权等人格或人格利益的损害。《产品质量法》比《民法通则》增加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对上述新增加两项赔偿是否即属精神损害赔偿,该法未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年7号),肯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的,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此精神损害,在致人死亡的情形,称为“死亡赔偿金”,在致人残疾的情形,称为“残疾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称为“精神抚慰金”。据此解释,《产品质量法》第43条所规定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性质应为精神损害赔偿。
(三)必须有因果关系。
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确认产品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须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
受害人首先要证明缺陷产品曾被使用过或消费过,其次要证明使用或消费缺陷产品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侵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有条件的使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发生某种损害,是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以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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