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物能否转让
我国法律不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物,但抵押物转让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物权法第191条严格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一)《担保法》第49条规定未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
1、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已经登记的抵押物未履行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之义务的情形下,转让行为无效;
2、不得转让抵押物: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且未应抵押权人的请求提供相应担保的,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人只要履行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义务,就可以处分抵押物;
4、经通知和告知的抵押物转让,抵押权人只能要求抵押人将抵押物的价金优先向其清偿,而不能向受让人行使抵押权。
(二)《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以承认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基础上,允许抵押权物自由转让:
1、抵押人转让已经登记的抵押物而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2、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改变了担保法所确立的通知主义: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1、转让行为并不因为欠缺“抵押权人的同意”而无效;
2、只是受让人所取得的是具有抵押负担的抵押物所有权;
3、受让人可以通过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
二、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
租赁权与抵押权顺位关系存在双重标准,即“抵押不破先租赁原则”和“抵押破后租赁原则”。
(一)抵押不破先租赁原则: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1、租赁权先于抵押权以“订立抵押合同”为时间标准:抵押财产出租时间在抵押合同订立时间前;
2、租赁权先于抵押合同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影响: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二)抵押破后租赁原则: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抵押权先于租赁权以“抵押权设立”为时间标准:抵押财产出租时间在抵押设立时间之后;
2、抵押权先于租赁权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3、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以上就是抵押物能否转让和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的问题,从本文中可以看到,抵押物能转让,但是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是无效的,对于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大概是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或者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具体的建议您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