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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应当如何确定,被执行主体改变怎么支付利息

此文章帮助了325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款利息应当如何确定

在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互相负有义务,贷款人有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有按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贷款、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办量借款业务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31日发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也不能由借贷双方随意确定,要受一定的限制,超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的,超出的那部分利率不受法律保护。

二、被执行主体改变怎么支付利息

1、变更被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依此来看,人民法院依职权变更被执行人原因有两种: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在这两种情况下,若他们的权利义务已经由承受人承担,那么,承受人承受的是被执行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显然,作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应由变更后的被执行人承担。但是,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于或少于承受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对超过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的迟延履行利息,作为变更后被执行人也就是遗产继承人不承担履行义务。

2、追加被执行人。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被执行人的,该被执行人和原被执行人对债务的履行是一种共同承担的关系,其实际是一种连带的民事责任。追加被执行人并未减轻或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如同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由追加的被执行人和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一样,迟延履行利息也应有他们共同承担。案件的具体操作是既可以执行原被执行人,也可以执行追加的被执行人。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个人借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借款利息,约定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现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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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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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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