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中有哪些风险
(一)债务人信用的风险
关于债务人的身份问题,有两点值得注意:
1、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款用途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中要注意恶意借贷的问题,也就是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该行为因为违反了国家法律,也被确认为无效。
在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出借人则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经司法机关查实,是可以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更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三)损失利息的风险
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借贷双方要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担保风险与防范
如果担保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那么这些担保主体就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资格。
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注意担保期间,不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两年。
总之,在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个人诚信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的情况下,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还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贷过程中注意上述几个问题,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产生民间借贷纠纷如何维权
民间借贷中超过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明显不受保护,司法实践中同类银行贷款利息,一般是指人民银行基准利息,近年来都在月息千分之四点几,四倍一般不超过2%。计算复息并非一律不受保护,也是在计算复息会超过同类银行贷款利息四倍后,超过的部份不受保护。
在民间借贷很多借款都没有特别注意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由于民间借贷大多是亲戚朋友之间救急,开始都不大注意约定,发生纠纷后又后悔想主张利息。法律对没有约定利息问题,原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债权人起诉后主张的,可以按照同类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保护。后来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后,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至于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问题,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最后一次主张权利或债务人首次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为两年。如果一直没有主张权利或拒绝还款的,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规定,也即在20年内主张还款都受保护。
对于赌债,如果证明了债权人明知债务人是用于赌博、吸毒、贩毒、嫖娼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借款,该借款行为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要证明这一点一般比较困难,如果还没有因此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可以用双方电话、谈话录音等形式取证证明,也可申请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也会审查双方的身份、熟悉程度、状况、有无违法行为前科情节等进行参考印证。再则,如此大数额的因赌借贷,双方已经涉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等犯罪,如果查实上诉情节,法院有权利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所以奉劝大家勤劳致富,不要参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如果借款时明知对方是非法集资行为而借的,一般认定借贷关系无效,只在追赃成功时返还本金给受害人。如果不明知的,或者是非法集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时的合理债务的,可以保护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