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借款纠纷当中,法官在认定是否有借款事实时,一般会把借条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然而在一些大额纠纷、借条收条本身有瑕疵的纠纷或有其他疑点的纠纷中,单凭借条本身来定性,有时很难能使法官建立起内心确信。那么民间借贷中借据的证据效力如何?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万元整,被告以位于南宁市秀厢路某小区房产进行抵押,抵押期间被告不能私自转让、买卖或者破坏房屋。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向原告发放了《房屋他项权证》;被告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认收到该笔款项。
后被告以资金缺乏为由再次向原告借款8万元整。原告向被告交付借款资金后,被告出具《借条》承认收到该笔借款,并在《借条》载明于归还日期。上述两笔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偿还,但被告一直未予偿还,被告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的借贷约定。
原告认为:首先,原告同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原告依照约定分两次向被告支付了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30万元整,而被告在贷款到期后无故不偿还该笔贷款,构成根本性违约,以上事实有《抵押(借款)合同》、《借条》证据为证;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9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主张贷款本金拖欠期间的利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最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就该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经开庭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夫妻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同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其中22万元自2012年2月8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8万元自2012年3月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之日止。
律师解析:
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借据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在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在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不能证明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方在诉讼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条、转账凭证、婚姻关系证明、房产证抵押的他项权证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为资金出借方,一定要完善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手续,保存好资金出借的证据(如借条、转账凭证等),在借款人违约后要及时起诉,避免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