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最高人民法院《关民间借贷纠纷利息如何处理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就前款债权债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应向有关部门请求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民间借贷纠纷利息如何处理
1、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对借贷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对于民间借贷约定利率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4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3、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