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可以免除责任吗
保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对已经存在的保证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加以除去、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现象。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保证责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恶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欺诈、胁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转让债务未经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但未经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未经其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7、在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责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该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其保证责任。
8、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9、当事人协议保证人不知晓等情形,可以免除责任。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责任减免有哪些情况
《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物权法》,保证人减免保证责任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主债务部分消灭。保证债务具有附从性,其范围和强度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在主债务归于消灭的范围内,应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可以自行设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也可以变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在新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接受物的担保,有可能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物的担保是指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形式提供的担保。此处,《物权法》对《担保法》中确定的“物保优于债保”的规定进行了修正。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由此可见,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则保证人当然在此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但若物的担保来自债务人以外的人,由于债权人有选择权,则此时保证人仅有减免保证责任的一种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