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需要进行登记吗
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用权抵押的,为该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业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此规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记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条件,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对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是有利于债权人的,一是可以通过登记部门对抵押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抵押;三是还可以取到证明作用。因而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签订日与生效日的关系。以往合同签订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则不然,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登记日为生效日,因此,签订合同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登记过程,合同上提供贷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记之日,否则就会出现贷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话。
二、抵押权转让后需要登记吗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就本案中抵押权转让是否需要到登记机关登记?如不登记担保公司是否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等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债权转让结果通知了债务人,债权转让即生效,抵押权也同时发生转让效力,无须重新登记。因为抵押物是对债务的担保,只要债务人不改变,就没有重新登记的必要。第二种意见认为,建议最好还是重新登记为好,如果抵押物未重新登记,在行权时麻烦多多。第三种意见认为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