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法定的解除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某一客观情况的发生无法预料。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虽然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阻止客观情况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不利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尽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消除案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根据通说,不可抗力包括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战争等社会原因,政府禁令等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不尽一致,有大有小,有的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完全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合同从而实现合同的目的,不必解除合同;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预期违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三)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或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法律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包括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比如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合同标的物的迟延交付;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或只履行极小部分的义务;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替换、降价的方式予以补救等情形。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如一方因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担保的情形;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等。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该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为了限制解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这在民诉法上叫提起确认之诉。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
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
(一)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
(二)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
(三)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也要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继续有效。
以上就是对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合同解除后怎么办问题的解答。合同的解除条件具备以后,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了,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如果当事人在是否应该解除合同问题上产生纠纷,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请教,律师有丰富的经验,可以站在您的角度帮您解决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