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
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有:
1、债权让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签订即生效。
2、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基础关系的无效不影响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
3、债权让与实现的是债权人对债权的处分的行为。
所以不能一权二让,因为债权人处分了债权后便无权再处分了。善意取得只能存在于物上或权利上,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有可能设计不当得利的问题。
4、通知是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
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但是需要拿债权让与协议以表明债权让与的真实性。通知的方式在我国必须要求为明示,不能默示。通知在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发生效力时受让人变成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
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有:
1、债务承担的协议必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债权人同意之前为效力待定。
2、债务承担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成立债权债务的关系。
3、债务承担协议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转让人只对债务的真实性负责,不对受让人的履行能力承担担保责任。
4、债务承担协议生效后,转让人再向债权人履行构成不当得利。
5、从受让人的角度来讲
(1)原来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受让人当然可以对债权人主张。
但是有例外,诉讼时效的抗辩权不能行使。
(2)如果受让人自己有对债权人的债权可以主张抵消。
如果转让人对债权人有债权,则受让人不能用转让人的债权对债权人主张抵消。因为转让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抵销权,也可以使用对债权人的抵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