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的注意事项
1、法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如何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减少借贷风险。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分为人保和物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人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相对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更容易实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物保可分为抵押(担保法第三十三条)、质押(担保法第六十三条)和留置(担保法的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