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权利质押。就担保法第七十五条承认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品种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所代表的也是一种债权。这些债权与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的区别在于,这些债权由于有一定的书面凭证作为记载而表征化和固定化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具备了物化的性质。而普通应收账款债权由于不具备类似的权利凭证作为表征,在权利的公示、权利的期限及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要素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从而在作为质押的标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关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之规定,给普通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的合法性地位留下了空间。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来设定质押,也得到许多国家如德国、瑞士等的立法承认。
二、应收账款质押有哪些风险
1、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根据规定,只有合法的债权转让才能得到保护;如果基础合同存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将会损害质押权人的利益。
2、债权的真实性风险。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是通过合同来体现的,但由于在质押担保过程中,基础合同的付款债务人(以下简称“债务人”)并没有参与其中,这就容易产生伪造合同的可能。这种伪造包括基础合同出质人(可能是债权人,也可能是第三人)一个人伪造,也包括出质人和债务人共同伪造。其结果就是产生一个并不真实的债权。
3、债权的唯一性风险。即出质人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能将基础合同和应收账款特定化的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编号、应收账款的支付安排等。在这些要素中,合同的价格、数量、金额、编号等,是容易编造的。如果出质人故意骗取质权人资金,是可以通过编造等手段将应收账款多次质押的,这势必影响质押的安全
4、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债权的可转让性是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条件,如果质押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将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
5、债权的权利瑕疵风险。对质押的债权,应是能够完全排斥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要求的、完整的权利。但由于质押人的原因,质押债权可能存在如下权利瑕疵:
(1)多重转让风险。质押人有时因故意、疏忽或对法律和合同的误解,将已被质押的债权实质上进行了多重转让,使质押权人对该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阻碍或干扰。
(2)多重处置风险。如果在债权质押生效之前质押人已经将应收账款质押给第三人,将会发生两个质押权人的权利冲突风险。
(3)所有权被保留风险。向质押人供货的前手供货人,为确保收到账款,常常在销售合同中保留对质押人出售货物所得账款的所有权。这种保留所有权的条款为多数国家法律所承认,但对质押权人则是一种风险。
(4)货物被留置风险。在托运人没有付清运费时,承运人有权留置承运的货物;付款债务人没有收到货物,大多也不会支付货款。这时,质押权人能否完全实现债权存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