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借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凭证之一。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大都是朋友、同事、邻居或亲属,因为是熟人,借款当初为口头借款并未立定字据。当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款未果后,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本息。象这种情况,只要债务人认可欠款的事实,或是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其权利是能够得到保障的;反之,如果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法院立不立案都成问题。
2、《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民间借贷案中存在借据中债务人名字并不是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情况,这可能是由于谐音,很多人身份证上的名字与实际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名字有差异,而这样将会导致法院无法确定被告或被告的地址,法律文书无法送达。
3、借款金额是民间借贷案的争议焦点,但是经常有人在书写借条和还款凭证的时候并不注意,习惯性用阿拉伯数字书写,这样的书写不够严谨,可能会出现在小写数字前后添加数字的情况;借条中使用一些有歧义或模棱两可词语,如“现还欠款X元”,“还huan、hai”就有两种不同的理解;出具过于简单的借条或收据,如“今收到某某X元”等,这类单据有时连借贷双方是谁都证明不了;种种都给法官查明事实时带来不少麻烦。
4、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均为二年。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在超过法定期限后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执行,此时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二、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的原则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6、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8、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