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利息
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高利贷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生产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的,但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
另外,《统一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无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偿还期限已届满,借贷人未按期偿还,或者未规定偿还期限,但出借人再三催告后,借贷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除要求借贷人偿还本金外,还有权要求借贷人支付逾期利息。
二、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是借条书写格式不规范。市法院曾审理过一起案子,由于借条的正文和签名字迹不同,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虽然最后经鉴定该借条的真实性成立,但当事人双方均已身心疲惫。
二是借条的内容不规范。很多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对抵押、保证、质押等担保方式只闻其名而不知其详,很多人认为抵押就是在借条上说明一下情况,保证则是在借条上签个名字,部分人甚至对自己担保的债务不熟悉、不了解,认为担保只是签字或者同意一下,对实施担保的后果不了解,结果导致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稀里糊涂跟着就成了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