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讨债务如何提起诉讼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二、追讨债务诉讼有什么风险
债务清欠过程中常见的诉讼风险:
1、被告不明确具体,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
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
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
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的风险;
6、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
7、证据有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8、不按时限举证视为举证不能的风险;
9、无正当理由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不被采纳的风险;
10、不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对方转移财产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