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如何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二、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高于银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民间借贷不可预扣利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
3、在借贷关系中的介绍作人一般承担不保证责任。除非特别约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保证责任。
4、在借贷合同纠纷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订有保证合同的情况下,在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