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利滚利”。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
另外,合同到期时如发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全部返还本息的情况时,一定要对所偿还的款项进行说明或者同出借方协商一致,明确所还款是利息还是本金,否则,所还款项按照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方式计算。如果先归还本金,则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计息,如果先归还利息,则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继续计息。
二、如何避免民间借贷的纠纷
1、借贷关系要合法。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应弄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从事赌博、诈骗、买卖毒品和枪支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不但出借人的债权得不到保护,自身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方面的法律制裁。
2、要订立书面协议。民间借贷双方多系亲友或熟人,或由亲友介绍来的。许多出借人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不要求对方立下借据。一旦对方否认,出借人仅凭口头协议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即使诉至法院,也会因空口无凭、无法举证而败诉。因此,出借人一定要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协议,写明双方姓名、借款数额、时间、期限、利率和违约责任等。
3、约定的利率要适当。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能搞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借贷双方若因利率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可比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也可参照有关规定商定。此外,借款不得计算复利(利滚利)或出借时就扣除利息。
4、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数额较大的借款或借款人偿还能力有限或者存在风险,出借人应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能力的第三人作其保证人或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抵押,并注意了解对方的财产担保能力以及对方提供的债务担保是否切实可靠。保证人及抵押也要订立书面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借款期限届满要及时催收或依法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向法院请求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为二年。如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再起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如果借款人暂时确实无力还款,出借人要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使原有诉讼时效中断。依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就可以从中断时重新计算。这样,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此外,出借人在催还借款时,还应注意依法进行,切不可以采取过激行动,暴力索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