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借人如何应对借贷纠纷
1、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 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3、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 定予以制裁。
二、债务人还债的方式有哪些
1、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2、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 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
3、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 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 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 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