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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物有哪些,质权人对质押物的损坏有什么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73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质押物有哪些

(1)全额货币(含我行开具的存单或全额保证金担保);

(2)工、农、中、建、交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外资银行国内分行承兑和总行已授信的地方性商业银行额度内承兑的全额银行承兑汇票;

(3)已办妥法律手续的全额国债(我行承销的凭证式、记账式国债,实物券必须质押在我行);

(4)与我行签约的保险公司所签发、经我行认可的可质押的寿险保单正本原件。

二、质权人对质押物的损坏有什么责任

《担保法》第69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第73条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构成质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权不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留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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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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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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