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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36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务纠纷应提供哪些证据

发生债务纠纷应提供以下几项证据: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复印件是否具有证据效力

《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证据的形式上存在着瑕疵或弱点,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着伪造的可能和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证据的效力甚至非常微弱。举证需要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对当事人举证时的基本要求。

《证据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这不仅是因为有些模糊的复印件可能无法辨认字迹,更是要确定该证据的真实性。质证需要核对原件,这一点可以说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质证时的基本权利。

《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单一证据,法官可以从证据是否系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进行审核认定。除当事人对复印件不持异议外,法官对复印件证据进行认证时,需要当事人出示原件,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通常情况下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在识别其真伪上存在一定难度,确实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无论是当事人自己证据的举证、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法官对证据的认证都要十分仔细地核对原件,如果没有其他旁证材料,当事人或法官可能会轻易地对没有原件的复印件说“不”。

发生债务纠纷以后,债权人要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果有担保人应提供担保人的相关资料。提供证据时,债权人最好要提供原件,如果实在无法提供原件,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其他证据,提高证明力。建议债权人咨询一下律师,毕竟提供证据相对比较专业,而且稍有不慎就会影响诉讼结果。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债务纠纷诉讼中,除了证据,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注意诉讼的时效。因为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有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也有短期的1年诉讼时效,还有因环境损害的3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4年诉讼时效。因此,签约时就要考虑清楚,如果出现纠纷适用哪个诉讼时效,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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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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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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