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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公款私存问题的规定,公款私存的损失谁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832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法律对公款私存问题的规定

经营储蓄业务的金融机构依照储蓄章程的规定吸收储蓄存款,一般不需要审查存款来源。对于公款私存问题,只要金融机构没有与公款私存的单位或责任人员串通,金融机构也不承担责任,而只应追究公款私存单位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公款私存的损失谁承担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方以属于上述情况的储蓄存单作为贷款抵押,当贷款到期后借款方不能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将抵押的储蓄存单抵还借款。因为,在订立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时,贷款方并不知道抵押存单属于公款私存,所以,不能要求贷款方把已经依法收回的抵押贷款退出。至于公款私存的损失,应当由公款私存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自行承担。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对抵押物价值的支配权而不是实体的支配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不是以抵押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要注意,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办理抵押登记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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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办理抵押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抵押登记不仅可以有效避免重复抵押,还可以起到证明作用。因此,签订完抵押合同之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另外,签订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是办理登记的日期,而非签订抵押合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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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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