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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难题?

此文章帮助了178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难题?如下:

1、权利人迟延履行利息事项没提出申请的案件,迟延履行利息该不该执行不统一。

由于有些案件的判决书中只明确债务人应支付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没有载明利息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如“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0000元”的情形,因债权人对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不是很了解,导致其在申请执行时,对迟延履行利息不提出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些执行人员在被执行人交纳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数额后,即将案件以执行完毕结案。至于此种类型的案件,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在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至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期间,被执行人需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对此,执行人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仍需要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其理由是迟延履行利息性质本身是对债务人没有按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行为的一种惩罚,债务人藐视法律逾期履行应受到惩罚;另一种观点认为,被执行人不需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受案特点,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依职权移送为例外,本案中权利人对迟延履行利息没有提出申请,应作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2、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基数不统一。

在计算基数上,主要表现为:⑴、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作为计算基数;⑵、将判决书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支付的本金、利息、诉讼费用的总计数额作为计算基数;⑶、将本金、利息之和的数额作为计算基数;⑷、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已履行部分,仍作为计算基数。

3、迟延履行利息的计算期限不统一。

主要存在的计算方法有:⑴、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起始时间;⑵、将判决时间作为起始时间;⑶、将申请执行日期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⑷、将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⑸、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起始时间。

4、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计算不统一。

存在的利率计算标准主要有:⑴、按执行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⑵、按判决生效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⑶、按判决确定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期间届满时中国人民银行所确定的利率计算;⑷、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最高贷款利率计算;⑸、按某一银行短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⑹、按某一银行长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⑺、按法律文书所判定计算利率加倍计算。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个人借贷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约定借款利息,约定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多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现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和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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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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