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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无因管理能不能要管理费?

此文章帮助了29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1、为他人管理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但下列事项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的对 象:违法事项;不能发生债的关系的事项,如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属公益性质的事项;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的事项,如结婚登记;不作为事项等。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

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因此在下列情况下就不能发生无因管理:

(1)管理人负有法定义务;

(2)管理人负有约定义务。

二、无因管理能不能要管理费

无因管理请求权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人所享有的请求债务人支付管理费用、交付利益或赔偿损失的权利。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和本人都负有法定的义务,管理人和本人既是债务人也是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或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但是为其履行公益上或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本人享有以下请求权:

1、费用偿还请求权;

2、债务代偿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但实际上有利于本人,管理人对本人仍可享有上述请求权,但是只能以其管理行为给本人带来的利益为限。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可是如果别人不认可这一管理行为怎么办,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知道这个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无因管理,最好还要知道无因管理能不能要管理费,毕竟替人做好事总不能让自己自付费吧,这样的问题也可以在实施管理行为后请教下专业的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将别人的事情误作为自己的事情进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也就不能够要求被管理人支付必要的费用,清偿债务。对于被管理人而言,可以要求管理人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要求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因管理非常复杂,遇到此事建议咨询一下专业人事,避免出力不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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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力,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因此,在快到诉讼时效期满时,债权人有必要采取一些自救措施,比如,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或与债务人对账,从而达到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目的。总之,变被动为主动,债权人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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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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