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这样很容易引发纠纷。那么,如何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借贷双方该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请看下面的具体介绍。
一、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
1、利息有约定的,不超过法律规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正常处理;
(2)逾期还款的,按照约定的利息计算逾期利息;按照《民通意见》123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2、利息有约定的,但约定过高的,超出法律规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以最高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来计算;
(2)逾期还款的,按照《民通意见》123条: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利息按照最高额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来计算。
3、利息未约定的
(1)正常期限还款的,视为不用支付利息;
(2)逾期还款的,在还款期限内的利息无需计算,但需要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利率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利息有约定,提前还款的
依照实际借款期计算。
5、借款合同无效的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二、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1、在正常的还款期限内,因为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所以利息的计算从借款交付之日起计算,到借款偿还之日止。
2、逾期还款的:
(1)逾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起点:
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该催告期通常以两至三个月为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2)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终点:
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最容易发生纠纷的就是利息纠纷,当事人只有了解了如何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纠纷,才能应对可能发生的利息纠纷。此外,我们还为大家介绍了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看看自己的利息到底有多少。最后,建议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好利息问题,这样在解决纠纷时也能提供有力的证据。也可以来电咨询一下律师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