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债务人治愈权?
债务人的治愈权主要是指,在出现合同履行障碍时,即在债务不履行或义务违反场合,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提交履行,克服已经发生的合同履行障碍,债权人不得拒绝或者反对的制度。其适用的主体为债务人,适用的前提为合同履行障碍。债务人治愈权尽管不是债务人的一种“责任”,却是对利益受损债权人的一种“救济”,是针对合同履行障碍的一种救济制度。债务人治愈权之所以受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肯定,在于其价值基础———契约自由原则所体现的自由观与契约正义原则所体现的正义观构成相倚的两极,产生相互亲和的张力,将现代社会所肯定的协作理念,和谐地体现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社会经济生活之中;而且,债务人治愈权虽由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则所构成,但却承载着自由、正义、安全和效率等价值,展现了合同法的应有内涵。 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要件
二、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债务人治愈权的适用要件可以归纳为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
其一,债务人治愈权的实体要件为:除了“由债务人自己承担费用”之外,还应当包括“债务人提供的治愈是适当的”和“债权人拒绝治愈无合法利益”。
一方面,治愈是否适当取决于具体合同的性质,需要依据具体环境判断;且只能以个案为基础加以认定。虽然无法界定何为“适当”,但是“适当”应当从多角度判断,正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对《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注释中指出的:“确定治愈的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拟进行的治愈是否保证能成功解决问题,以及实施治愈所导致的必然的或可能的迟延是否不合理,或者其本身是否构成根本不履行。”即治愈的时间与方式等方面均应考虑。
另一方面,如果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治愈是毫无利益的,那么是否仍有必要接受治愈,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就像《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4条第(1)(c)款直接规定的“受损害方对于拒绝补救无合法利益”,在构造债务人治愈权的实体要件时,应当而且必须关注这一要件。因为,一是“债权人拒绝治愈无合法利益”保障了债务人实现其治愈权,二是“债务人的治愈对债权人具有合法利益”有效约束了债务人的权利,从而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利,这也符合构造债务人治愈权适用要件的法律意义。
其二,正如季卫东先生在总结程序的功能时指出的那样,程序可以“通过充分的、平等的发言机会,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人的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避免采取激烈的手段来压抑对抗倾向”,其根本价值在于给予权利纠纷的当事人一个商谈的公平环境。债务人治愈权在适用中也需要这样的程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8条第(2)、(3)、(4)款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4条第(1)(a)款,可以将债务人治愈权的程序要件总结为:首先,由债务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债权人其拟进行治愈的时间和方式,要求债权人表明其是否接受治愈;其次,由债权人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答复此要求,如果债权人决定援引其他与债务人治愈权有冲突的救济措施(例如合同解除权),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思,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不能行使治愈权;再次,如果债权人不在一段合理时间内答复,或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其享有的其他救济权利,则债务人可以按其通知中载明的治愈的时间和方式行使治愈权,治愈合同履行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