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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调解解决债务纠纷,诉讼时效未过的情形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贵阳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发生债务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如何调解解决债务纠纷呢?民间借款纠纷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导致许多民间借贷案件因时效问题发生争议。有时民间借款当事人不知道该怎么认定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未过的情形有哪些?请看具体内容。

一、如何调解解决债务纠纷

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二、诉讼时效未过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行为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此条规定,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使债务从自然债务转化为可强制执行的债务。虽然此批复规定了借用社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案件,但在民间借款纠纷中,也常常存在债务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经过债权人追索并经债权人通过书面等形式重新认可的情况,对此,也应当认定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自愿放弃,此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就具备胜诉权。

第二,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时效认定。

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后,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如果申请调解,当事人要知道如何调解解决纠纷。很多债权人都不了解债务的诉讼时效,很容易造成维权不能。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诉讼时效为过的情形有哪些,债权人可以看看自己是否属于相关情形。诉讼时效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债权人可以把自己的情况告诉律师,让律师帮忙支支招。

贵阳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的应对措施,不要碍于面子、人情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缺少凭据。还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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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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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再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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