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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32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民间借贷中存在哪些风险?

(一)借款用途的风险。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如发现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贩毒,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应当予以拒绝。

(二)债务人的身份风险。出借人要注意借款人的身份,并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以免受骗上当。

(三)借款利息的风险。利息风险包括没有约定利息、约定的利息超过有关规定、约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等、约定利息要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为了赚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约定也是受到国家相关法律的调整。

(四)借款履行的风险。借款是否履行,不仅要看借据,更要看付款凭证,因此,在发生借贷关系的过程中,最好通过银行交付,不要用现金进行交付。

(五)诉讼时效的风险。在借贷案件中广泛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所谓一般诉讼时效,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限,自公民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的,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胜诉的权利。

二、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民间借贷纠纷,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在借贷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

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同时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

2、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3、提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但是,借款人提前还款以及利息的计算问题需要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说清楚。

此外,《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这一规定自然对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双方产生矛盾。

4、注意催要,及时起诉

凡借出的款项已经超过双方约定期限,但借款仍未归还的,出借人就要考虑催要,提醒借款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上文中为您详细介绍了有关“民间借贷中存在哪些风险”以及“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等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作为债权人,您不能大意,要注意采取措施以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避免您的合法债权遭受损失。在债务到期时,如果债务人不肯归还借款,那么您就要考虑及时起诉追讨欠款了。如果您决定起诉追讨欠款,那么您就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果您不知道应该准备哪些证据,不妨咨询一下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民间借贷分为个人之间的借贷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出借人的资金必须属于其合法的自有资金,在借款给他人时要注意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于从事非法经营或活动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另外,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或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贷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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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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