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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规定,企业合并也履行通知义务吗?

此文章帮助了437人  作者:曲靖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时,必须把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通知债务人向第三人(新债权人)履行。否则,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拒绝第三人(新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的请求,新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债权。由此可见,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也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条件,千万不能忽视。

二、企业合并也履行通知义务吗

企业合并、分立涉及到的债权,也应履行通知义务。

多个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还是一个企业分立成多个企业,都会有新法人的成立,或原企业法人的注销这一重要事实。那么原企业的债权随着企业的合并或分立,自然就转到了新企业的名下,这种情况很多企业往往忽视通知义务,认为只要与原企业划分好就行,这是错误的。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如果原企业没有对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债务人的债主就是原企业,而不是新设立的企业,新企业就无权主张分割到的债权。

南京有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兼并了B企业,那么B企业的资产及对外享有的债权就自然转到了A公司名下,兼并后B企业注销。C公司原欠B企业50万元货款,兼并后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 C公司向A公司偿还50万元货款。C公司援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抗辩:C公司只欠B企业的钱,而不欠A公司的钱,B企业没有通知C公司自己债权转让的事实, A公司无权主张该笔债权。这样,A公司只好申请法院对该案延期审理,第二次开庭时,因B企业注销,原投资人无法联系,所以再次开庭A公司仍不能提供履行通知义务的证据。最后,法院只好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所以,在经济交往中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遇到债权转让的,要注意履行通知义务。通知的主体必须是原债权人,通知的对象是债务人,通知的时限必须在法律可以起诉的时效内,通知的方式最好是以书面形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曲靖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转移债权的,需要双方签订新的债权转移协议书,签订即生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签订之后,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如果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了义务的,债权即消灭,新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而只能向原债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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