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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纠纷要在什么时候起诉,诉讼中要提供哪些证据?

此文章帮助了41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纠纷要在什么时候起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

(1)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3)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二、债权纠纷诉讼中要提供哪些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关键。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所以,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显得尤为重要。

1、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应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购销合同》、《供货协议》;订(定)货单;

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3)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2、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

(1)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①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②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③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④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2)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是关于“债权纠纷要在什么时候起诉”以及“债权纠纷诉讼中要提供哪些证据”的有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您遇到债权纠纷时,您可以先跟对方协商,看能否通过达成补充协议的方式去解决,如果协商不了的话,建议您可以去咨询债权债务方面的专家律师,有效的去处理债权纠纷。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的应对措施,不要碍于面子、人情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缺少凭据。还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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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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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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