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为有偿合同,则其利息和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对利息和利率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2、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利率的,其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根据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不得约定计算复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出,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
4、民间借贷合同对制服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退定为无息借款。
5、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高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二、民间借贷要注意哪些问题
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农村,许多人习惯称呼别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图一时的方便,在字条上书写的经常是别名,或者是用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若对方否认或以此提出抗辩理由时,举证责任则会转移。
2、利息约定不明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贷双方虽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护。有些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即使对方同意,该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意定不能违反法定。
3、收据不明确
出具的收据只写了还款金额,但并没有注明此为本金还是利息,这直接关系到期时最终的还款总额,容易引发争议。
4、催款不及时
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及时而使借款的收回产生风险的现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也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还款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两年后起诉的,依法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