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实体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由于代位权是对他人权利的行使,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依国外法例、学说,代位权的行使既可以于诉讼内又可于诉讼外行使。我国《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须以诉讼方式行使,反映了现实社会民事主体的权利及其行使状况。由于债权不具有典型公开性、公示性,一个跟自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第三人主张,要求履行其与特定人的债务,会使第三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纳入到诉讼内,有使双方当事人均衡对抗的作用,由于其效力对抗第三人,诉讼内行使代位权又起到公示的作用。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界限以债权保全之必要为其限度,行使的范围限于保存行为及实行行为,一般不包括处分行为。
(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5)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会对债务人、第三人及债权人本人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