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
主债权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2、利息。
利息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债权,所以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3、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
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什么情况保证人不用承担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条、《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不用承担责任,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此种情形,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所谓恶意串通,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非法串通,共同实施某种行为,以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无效,且保证人既不承担保证责任,又不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因此而受到债权损害的情况下,还有权请求债权人和债务人赔偿。
2、主合同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条作出了规定,即“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债务人欺诈、胁迫保证人的事实,则保证合同自然归于无效,且保证人因没有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由保证人负举证责任,即保证人要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予以证明,且债权人否认的,则不予支持,切要防止债务人与保证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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