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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借贷主体,如何约定个人借贷利息?

此文章帮助了33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确定借贷主体

1、夫妻一方参与签订借款合同,能否将夫妻双方均作为借贷主体参加诉讼?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签订方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来确定借贷主体,但也有除外情形,即虽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但由于其可能作为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或者实体义务承担者的,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因此,虽然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但如果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均可作为借贷主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借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法院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如果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则借贷主体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如果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则借贷主体应为企业。

二、如何约定个人借贷利息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其中,《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对于复利问题,《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牟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

生活中,人们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形越来越多。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如何确定借贷主体”以及“如何约定个人借贷利息”,希望对大家处理民间借贷问题有所帮助。民间借贷主体纠纷的发生,大多数是因为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生活中有的人在借款合同中写小名,有的甚至连签名盖章也没有。为了避免相关纠纷,建议您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写明借款人,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如果您不知道怎么处理,最好就借款合同事宜咨询一下专业律师,避免发生纠纷。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出借人在借款时,要充分考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的应对措施,不要碍于面子、人情等因素,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最好同时签订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并妥善保管,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缺少凭据。还要注意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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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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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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