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应该怎么去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债权人依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后,如果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用于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权会消灭吗
《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消灭:
(一)债权消灭的;
(二)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债权是留置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因法律原因消灭的,留置权也必然随之消失。债权消灭的原因通常有清偿、抵消、混同、免除等。担保债权全部受清偿时,债权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留置权人因继承或其他原因,成为留置物所有人,或留置物所有人取得留置权等情形导致债权债务混同时,担保俩梳消灭,留置权也随之消灭。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不发生债权消灭的后果,留置权不消灭,只是随债权转让该第三人。如果担保债权仅一部分消灭,留置权不因而一部分消灭,因为留置权担保的是全部留置权的实现。如果留置物是可分物,也可因一部分债务清偿而减少留置物。
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留置权也消灭。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发挥留置物价值方面考虑,因为留置物被债权人留置后,留置权人尚须等待不少于两个月以上的期限才能实现留置权,在此期间,留置权人因为不是留置物所有人,无权就留置物使用收益,而留置物所有人也因为留置物在留置权人手中无法使用收益,这种情形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对债务人都不利,无法发挥留置物的功能。有时甚至会发生因较小数额的债务留置较大价值的留置物,这对债务人很不利,对债权人也没有必要。这里的“担保”是指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的担保方式,只要被留置权人认楞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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