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别人私自开走电动车撞伤小孩
2009年8月20日,许某将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公路上,未拔下车钥匙。谭某(6岁)在无人监护看管的情况下将电动三轮车开走,将在电动三轮车前玩耍的无监护人看管的王某撞伤(3岁)。
经治疗,王某共花费医疗费14152.15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许某、谭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许某、谭某与王某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王某遂将许某、谭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别人私自开走电动车撞伤小孩,车主是否担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许某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本案原告的损伤是由谭某开车造成的,应由被告谭某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后果是由两被告的共同过错造成的,因此,许某与谭某应共同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担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本案被告许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许某将未拔下车钥匙的电动车停在公路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规定。同时,许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有能力预见且应该预见未拔下车钥匙有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危险,而其放任了此种危险的发生,在未将车钥匙拔下的情况下,擅自将车停在路边,自顾与他人交谈,疏于管理,最终造成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其应当承担因未拔钥匙且怠于看管自己车辆的过错责任。此外,本案被告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毋庸置疑,但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学龄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案中谭某(6岁)显属无行为能力人,在监护人缺失监护的情况下驾驶许某的电动车,其造成的后果理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结合本案中交警部门对被告“许某、谭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之认定,谭某与许某应共同对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