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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设立质押有什么风险?

此文章帮助了27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设立质押有什么风险

1、对于质押物的选择。

银行对于企业用于质押的物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判断这些拟作质押物的物资是否属于银行要求的品种范围。质押物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日后一旦企业无偿换能力时,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以及银行的损失程度。

2、对于质押物的市场价格进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识到市场价格可能带来的风险。

银行一般会按照质押物价款的70%左右发放贷款。但是有些货物的价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这样给银行带来风险就比较大。如果质押物的价格突然出现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银行已经按照之前货价的一定比例发放了贷款,那么价格的下降势必会导致银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银行面临的潜在风险无言而喻。因此银行应对行业进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夺是否将该货物作为质押物。

以上是关于“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以及“设立质押有什么风险”的有关质押的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质押纠纷能有一定的帮助。作为质权人,您一定要注意的是,质权的成立并不是依据质押合同的签订,而是看质权人有没有占有质押物。如果您对质押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根据您的具体纠纷帮您具体分析一下。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质押与抵押的不同在于质押需要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构成质押。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占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质押权不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还有留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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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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