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债权债务问题,拔打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  个人债务  >  其他个人债务问题  >  如何正确适用债权凭证,基本原则是什么?

如何正确适用债权凭证,基本原则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335人  作者:广州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如何正确适用债权凭证?债权凭证正确适用的基本原则是:

首先,当事人自愿申领原则。

我国强制执行法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启动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行使或放弃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领取和持有债权凭证是当事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特殊表现形式,执行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受领债权凭证。因而债权凭证的具体适用必须以当事人自愿领取为基本原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拒绝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且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依法不能执行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作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处理。

其次,执行适格准入原则。

即颁发债权凭证的执行案件,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是进入执行程序的前提,既然债权凭证是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派生的法律文书,也是可以据以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派生执行依据,那么颁发债权凭证的案件必须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且依法能够进入执行程序。因此,对于具有财产给付内容且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案件,才能在符合适用范围的前提下颁发债权凭证。

再次,执行内容限制原则。

即要求颁发债权凭证案件的执行标的是金钱给付,也即执行标的应当是可以等价流通的财产。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给付和完成规定行为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形,对权利人不适用债权凭证。因此,债权凭证的适用范围可以界定为以金钱给付为执行标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明知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二是对以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给付且因灭失、毁损等其他原因致使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折价赔偿且被执行人暂时没有金钱赔偿能力的案件,在裁定变更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后,可以适用债权凭证。

最后,禁止债权凭证滥用原则。

在债权凭证的具体适用中,既不能违反规定超范围滥用债权凭证,导致执行人员怠于履行职责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使债权凭证成为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凭证”;也不能对符合条件且当事人自愿领取的拒绝发给债权凭证,否则可能进一步加剧执行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执行资源陷入无效执行的恶性循环怪圈中。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在个人借贷中,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采取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个人债务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推荐

张美玲律师
张美玲律师张美玲律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以专业、公正为其执业理念。
张美玲律师成功办理过众多债权债务案件,是债务领域的专家律师。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层

广州债权债务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广州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个人合伙债务、个人独资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债务、个人债务清偿顺序、个人债务追讨、债务人死亡怎么办等法律知识。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债权债务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