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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有什么法律内涵,债权凭证的法律内涵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38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债权凭证有什么法律内涵?债权凭证的法律内涵是:

第一、债权凭证是可以作为执行依据的派生法律文书。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是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和处理,生效法律文书如具有给付内容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定执行依据。债权凭证是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并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颁发的、用以确认和记载执行法院与执行当事人之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证书。确认和记载的内容是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实施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和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进度和状况。持证人可以据以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因而可以认为债权凭证也是一种法律文书,是基于法定执行依据产生、由申请执行人持有并可以据以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派生执行依据。

第二、债权凭证是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颁发的权利凭证。

颁发债权凭证是执行法院因行使执行职权行为所派生的、以申请执行人为特定对象的保护性执行措施,因而颁发债权凭证是执行法院一项专属性职权行为且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及其强制措施紧密联系。因此,颁发债权凭证应当依法具有相应的限制性条件:

1、必须是依据已经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颁发债权凭证。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启动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故颁发债权凭证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具有确定给付内容且当事人已经申请强制执行为前提条件。

2、必须是对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当事人颁发债权凭证。执行法院对不具有执行管辖权的案件,当然无权向当事人颁发债权凭证。

3、必须是对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当事人颁发债权凭证。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权利人及其继承人和权利继受人属于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法定主体。因而债权凭证的主体效力(即持证资格)及于实体权利债权人、债权人的继承人和权利继受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享有债权的权利人、或权利人的继承人和权利继受人均为债权凭证的有权持有主体。

第三、债权凭证是确认债权人享有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权利凭证。

“债权凭证虽然仅仅是一张证书,看不到资产的物理边界,但体现了一种程序,是交易后的一种产权安排。”根据债权凭证所体现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执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可以认为债权凭证包含的法律关系包括两个层面:

1、执行法院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执行法院以颁发债权凭证的形式,对申请执行人所依法享有的强制执行请求权进行确认,因而债权凭证是申请执行人程序权利的权利凭证。

2、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执行法院以颁发债凭证的形式,对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和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状况进行确认和记载,因此债权凭证是反映申请执行人实体权利的权利凭证。可以认为债权凭证是具有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内容的双重权利凭证,其“债权”包含了一般债权概念所没有的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内涵。

第四、债权凭证是记载实施强制执行状况和结果的权利凭证。

当债务人自动履行且完全清偿债务时,颁发债权凭证没有实际意义。因而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时,对申请执行人所颁发的权利凭证。由于债权凭证同时反映申请执行人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也应当同时反映执行活动进展和债权实现状况等两个方面内容。与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相比,债权凭证即反映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当前进展状况,如清偿债务的数量、次数、进度等;也反映申请执行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状况,如是在进入执行程序前的首次申请执行,还是在执行程序中的再次请求执行。因而对于申请执行人的程序权利而言,债权凭证可以分为执行立案时的强制执行申请行为确认凭证和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凭证等两种类型,即《申请执行确认书》和《债权凭证》。

第五、债权凭证是申请执行人必须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权利凭证

债权凭证反映的是执行法院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和财产线索等条件成就时,颁发债权凭证将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

1、执行法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和恢复执行请求权后,有权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可以在作结案处理后,将有限的执行资源转移到其他案件的执行中。

2、申请执行人享有对债务人的债权,但其依法享有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处于“待机”状态,只有当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发现其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才可以随时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根据民诉法的规定终结执行后,不得再恢复执行;而适用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可恢复执行,体现了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在个人借贷中,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采取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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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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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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