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无因管理需要什么条件
1、主观要件
管理人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2、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他人的事务,是指无因管理的事务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客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依事务的性质,当然属于他人的事务,如为他人所负债务而为清偿。主观的他人事务是指事务在性质上与特定人无当然的结合关系,须依管理人的意思以决定是否属于他人事务,或称中性事务,例如购买物品系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为,则为他人事务。
所谓管理他人事务是指实现他人事务的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限于管理行为,如保存行为、改良行为、利用行为等,还可以是处分行为。
(2)无法律上的义务
管理人依法定或约定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是有法律上义务管理他人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①依法律直接规定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则产,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遗嘱执行人对于遗产等均有法定的管理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队员的救火行为,为其公法上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
②依合同对本人负有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佣、承揽等合同,管理人为本人管理事务乃基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属于无义务,构成无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过自己之负担部分,为他共有人支付费用时,就超过其义务范围之限度,为无因管理。
二、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是什么
1、构成条件包括:为了他人的利益、无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2、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意思。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1)阻却违法,即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成为合法行为;
(2)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效力,其内容是管理人与本人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4、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构成无因管理需要什么条件”以及“构成无因管理的条件是什么”有了更深的认识。如果管理人未尽到适当管理义务而致被管理人损害的,需负赔偿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管理人非故意、重大过失致损,不负赔偿责任(紧急情况下轻过失免责)。所以如果涉及无因管理纠纷,涉及无因管理之债的追偿,不妨请专业的民事律师帮忙,正确认定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继而以无因管理之债为依据,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