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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约定定金数额,约定定金数额要如何进行?

此文章帮助了381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怎么约定定金数额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立法的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3、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二、约定定金数额要如何进行

1、约定定金数额首先要区分定金的性质,然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定金数额。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定金:

(1)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合同的订立需要一个过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有时候这个过程比较短,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个过程可能需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在一些标的额比较大的民事交易中。当事人为订立合同已经作了必要的准备,相互间对于合同的内容已经基本取得了一致,但因为存在一些未定情形,合同一直未能订立,当事人又不愿意许诺成立合同,于是采用立约定金来实现当事人间的相互信任,以求最终成立合同,完成交易。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各种定金的性质虽然不同,但是按照《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然,约定定金数额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定金的性质,根据作用的不同确定定金的数额,更加有利于合同的执行。

3、需要注意,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怎么约定定金数额”以及“约定定金数额要如何进行”有了进一步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只声称约定定金,但没有约定定金的具体性质,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一般按照违约定金处理。约定定金,就要受到定金罚则的制约,所以如果想要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最好咨询一下专业的民事律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看看应该如何约定定金的数额比较合适,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当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定金可抵消一部分债务或者收回。要注意其他担保方式一般仅是担保一方的债权,而定金担保的是双方的权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不能要回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要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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