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遗产债务应如何清偿
根据我国继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时,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
(一)已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不能只享受财产权利而不承担财产义务。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不承担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是我国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二)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超过部分可以不予清偿。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如果继承人本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此即继承法关于限定继承的规定。
依据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后,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仅在其接受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应当交付给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债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可以不负责清偿。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解和使用,需要明确如下界线:
要明确继承开始前的债务和继承开始后的债务的界限。继承人应清偿的债务和缴纳的税款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不包括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
(三)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原则限制的原则
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的需要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尽扶养义务而没有尽到义务致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清偿时不以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应负无限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应以自己的固有财产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扶养义务所欠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继承人仍应负清偿责任。”
二、夫妻遗产债务清偿方式有哪些
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二)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三)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四)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五)其他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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