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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此文章帮助了296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的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即对于负债超过遗产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

2、特留份原则,即对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份额。

3、清偿优先于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用遗产清偿,留有余额的才能执行遗赠。

(二)根据上诉法律规定,子没有代替父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但在以下情况,子应当代替父亲偿还债务:

1、接受了父亲的赠与,造成父亲的债务不能偿还。

2、从父亲 那里继承了遗产的,但偿还债务仅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3、父亲借的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别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与父亲一起生活。

二、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

我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在继承人以被继承人遗留的全部财产抵偿债务后,无论债务是否已清偿完毕,继承人都没有义务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继续清偿,除非继承人本身自愿。

《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这就是《继承法》实行的“限定继承”。

综上,“父债子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已经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父债子还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父债子还有法律依据吗”的问题有了清楚的答案,希望能在生活中帮助到大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绝对的“父债子还”已成为错误的观念,已不能再适用。任何人都不能再据此要求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之外,用自己的财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若是您正在面临这种债权债务纠纷,不妨向专业的律师咨询有关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让律师协助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看夫妻双方有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其次要看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此外,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不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则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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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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