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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借款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借款时应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619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老年人借款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老年人借款时应注意:

一、忌碍于情面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或父母与子女之间。于是不少老年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款人出具借条及让借款人寻找担保人;或者轻信对方不会赖帐而拒收借条。即使收到借条,有的无出借人的姓名、借款人无签章等,一旦形成诉讼,就可能因提供不出明确的证据而致败诉。有的老人明知对方无还贷能力,但不好意思回绝。这样,即使有法院胜诉,也可能因债务人无力还款而使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忌不懂法律

有的老年人一是缺乏时效的概念。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此类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即自约定的还款日期第二日起满两年后,债权人失去胜诉权(如未约定还款期,则债权人随时可向债务要求还贷,时效从催讨之日起计算)。有的老人面对“千年赖万年不还”的债务人,只知上门催讨,而致过了诉讼时效;或过了时效后才想起催讨、诉讼,以致失去法律的保护;二是缺乏公证意识。一般来说,经公证过的合同效力高于未经公证的合同,而且公证书本身就是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对借贷数额较大的借贷合同,与第三人签定的借款担保合同(包括财产抵押担保合同)等,最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有些老人就是因缺乏公证意识,以致所签合同意思不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

三、忌贪图高利

有的老人为贪高利,做出违法行为,如私自约定高利息;将利息直接作为本金定入借据。从贷款中先行扣利息;以旬或周为周期计算复利;明知对方借贷用于走私、投机倒把、行贿、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贷款。这些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在诉讼中法院查明出借人有上述行为的,将认定为非法借贷,对债权人可采取收缴部分甚至全部本金及利息;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单位向个人借贷的情况也有所增加。有的老人轻信利息的许诺而借贷,结果却事与愿违。

北京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在个人借贷中,如果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不能采取直接扣押债务人财产等强制措施。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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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会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围上,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是债权人重点关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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