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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低价卖房,怎样做才属于合同上的恶意串通?

此文章帮助了523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介绍:债务人低价卖房

李某期拖欠张某工程款1400万元,张某多次催要,李某提出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张某于3月10日找李某催要工程款时,李某提出以筹措资金偿还张某的债务,因此准备将其一幢办公楼和一幢已出租的楼房卖给他人。按当时市价,两幢楼估价约为l500万元。李某正在寻找买主,卖掉楼房后将立即偿还原告的债务。同年4月18日,李某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两幢楼卖给第三人,共得价款900万元。5月20日,李某租用了第三人的一幢小楼,租期两年。张某了解到被告所付的租金很低,因此认为李某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低价买卖楼房,以损害原告利益。以后,张某与李某、第三人多次协商催讨欠款不成,遂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的恶意串通行为而宣告该买卖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合同双方恶意串通

关于李某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尽管两幢楼房的卖价确实低于市场价格,但当事人之间因存在许多合作关系,李某愿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第三人,这是他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张某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有恶意串通行为,证据是不充足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被宣告无效。因为李某之所以将楼房低价出售给第三人,是为了低价租用第三人的房屋,这样最终将导致对张某利益的损害,据此可以认定李某与第三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律师说法:怎样做才属于合同上的恶意串通

本案中李某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恶意串通的要件。因为有两个事实支持这一观点。第一,买卖合同中关于房价定得偏低,而且据法院查证被告租用第三人房屋的租金确实偏低。可见,被告低价转让楼房是为了从租房中得到补偿。第二,被告与第三人之间通过订立低价转让房屋和低价租用房屋的行为,最终使原告对被告的债权很难得到完全实现。然而,仅凭这两个事实是不能认定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行为的。其原因在于:

1、恶意串通首先要求当事人都具有恶意,这种恶意就是指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订立的合同或实施的其他行为将构成对他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从本案来看,尽管被告从事该种行为时具有逃避部分债务,从而最终损害原告利益的意图,但对于第三人来说,很难认定其具有损害原告利益的恶意。

2、恶意串通行为在结果上直接导致了对他人的损害,在恶意串通与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本案来看,原告虽然最终遭受了损害,但是要认定原告的损害是因为被告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结果,则是困难的。因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低价买卖的行为虽然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但并没有直接导致对原告债权的侵害,尤其是第三人并没有实施直接侵害原告债权,导致原告债权不能实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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