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引是非
当下,玩微信已成为一种习惯,通过微信建立联系,聊聊天叙叙旧本是好事,可谁知微信红包竟然惹出了一场是非。因为小王在群里总是抢红包,但从来没发过,小李看不过去就说了她几句。面对振振有词的小王,小李在群里骂了小王,并将小王年轻时的事抖了出来,口水战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双方互不相让。
小王认为小李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让她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而小李则认为自己说的话不算骂人,都是一些大家常说的口头禅,不算侮辱。而自己说的事儿并不是编造,也不属于隐私,这些事情大多数同学当时就都知道了。
名誉侵权怎处理?
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相相关法律条文保护公民的名誉权。并对名誉损害的行为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小李是否侵犯了小王的名誉权,不能由小王单方面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侵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一般情况下,下面几种情况认定为名誉侵权:
一,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侮辱行为的构成要件须具备:
1)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的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
3)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4)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的。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
二,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诽谤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
3)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三,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之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可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的,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