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长被情人骂渣男获法庭赔偿赔
近日,中国银行中山分行原行长杨毅(化名)称与女子王颖(化名)分手后,对方采用极端方式纠缠他,不仅在其单位张贴小字报、无端举报投诉,还在微博上称其是“渣男”“感情骗子”。杨毅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王颖以及负责运营新浪微博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微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33.59万元。法庭上,杨毅提交诊断证明,称其遭受精神痛苦,存在强迫症状。
王颖则称,杨毅未离婚时两人就已经成为情人,而且保持关系多年,她还将杨毅亲笔书写的《承诺书》《还款计划》提交法庭。
在昨天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颖赔偿杨毅64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据悉,双方均提起上诉。
名誉权如何维护?
法律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侵权与一般侵权构成要件一样,名誉侵权行为的构成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