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他人允许在出版图书中适用他人姓名
2007年5月,被告出版发行了《听南怀瑾讲〈庄子〉》一书,在书名中突出使用原告姓名,并在书中多次出现有关“南怀瑾大师说”、“南怀瑾大师认为”等内容,上述行为均未征得原告本人同意,属于假冒原告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涉诉的书名为《听南怀瑾讲〈庄子〉》,但是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书的作者在何时、何地听过原告讲《庄子》,该行为是盗用原告的姓名、打着原告的旗号以达到吸引广大读者的注意力、增加图书销量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原告一贯治学严谨,被告所出版图书中捏造事实必然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原告的人格,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各5万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是用于确定和代表自然人个人并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和标识,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关于姓名权,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在其所出版图书的书名中使用原告姓名,并在图书内容中多次使用“南怀瑾大师说”或“南怀瑾大师认为”等表述,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其中主要涉及姓名权中禁止他人盗用、假冒的权利内容,即禁止他人割裂权利人的姓名符号与权利人本人之间的特定联系。被告出版图书的名称为《听南怀瑾讲〈庄子〉》,封面标明本书由潘鸿生著,该书前言部分称“本书是笔者精心研读南怀瑾大师《庄子讲记》后的个人感悟之作”,该行为表明涉诉图书并非原告作品,而是作者对原告思想内容的感悟,故被告在书名中使用原告姓名的行为不属于假冒、盗用原告姓名出版图书的行为,其书名中所称“南怀瑾”亦指原告本人,未影响原告姓名符号与原告个体之间的特定联系。原告曾以著书、讲学等方式对于国学经典著作进行阐述,被告认为原告系国学大师,并出版图书对其著述和思想、观点进行评论的行为,并无不当。故被告在书名中使用原告姓名的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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