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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因对方提出分手而自杀,对方需要承担责任么?

此文章帮助了216人  作者:北京债权债务律师  来源:法邦网

恋人因对方提出分手而自杀

2011年,两原告女儿王晓燕经被告彭慧介绍与被告王留建相识恋爱,双方见过家长后即在王留建家同居,并约定今年5月举行定亲仪式,王晓燕还辞去工作在王留建家帮忙装修房屋。2012年5月初,王留建突然无故冷落王晓燕,王晓燕难以承受打击而产生轻生念头,并告知王留建,从2012年5月6日23时52分王留建发给王晓燕的短信“你在哪?别吓我”便可得知。王晓燕的死亡系王留建突然毁婚引起,且王留建在得知王晓燕有轻生念头时未及时告知原告,以便采取挽救措施。被告彭慧在王晓燕死前一直和其在一起,并共同饮酒,在饮酒后也未及时将王晓燕送回家。综上,两被告对原告之女王晓燕的死亡各负有50%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27022. 5元。

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晓燕经彭慧介绍与王留建相识恋爱,后被告王留建因个人原因逐渐疏远王晓燕,致王晓燕情绪低落。王晓燕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极端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虽令人惋惜,但造成死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恋人在恋爱期间有相互选择保持或终止恋爱关系的权利,本案中,王留建欲终止与王晓燕的恋爱关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现有证据,王留建在王晓燕自杀前无不适当的语言和行为刺激过王晓燕,也无证据证明王留建事先知道王晓燕要自杀,王晓燕跳河自杀系突发事件,王留建在无法预知的情况下,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王留建与王晓燕跳河身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对王晓燕的死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王晓燕毕竟是因与王留建恋爱过程中感情受挫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给两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本院酌情确定由被告王留建补偿两原告2万元人民币,以抚慰两原告失女之痛。

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一方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另一方因此而自杀造成伤亡的,造成伤亡的后果应由其本人,但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一方对其伤亡后果有过错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提出结束恋爱关系的一方虽然对对方伤亡后果没有过错,但结束恋爱关系毕竟是对方伤亡的诱因,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令其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以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者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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