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造住宅遇人员伤亡事故
2010年7月,被告王学朋承包了被告刘洪奎家的房屋建造工程,刘洪奎将建房全部费用支付给王学朋。原告系王学朋雇用的带班人员,原告的工资由被告王学朋给付。2010年7月13日早上,原告在爬上刚砌好的墙顶量尺寸时,墙上新加的砖塌了两块,原告从墙上摔下,致腰部受伤。原告当即被送往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王学朋为许敬贤支付医疗费4000余元。后原告转至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医疗费用均为被告王学朋支付。原告支付急救费用405元,后续门诊治疗152. 5元。2011年1月20日,原告的伤情经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许敬贤于2010年7月13日在工作中受伤,致腰1椎体爆裂骨折伴截瘫,目前双下肢肌力四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上述损伤一期手术医疗时限(包括休息期)为十个月、护理期六个月、营养期伤后三个月。二期手术的医疗时限为一个月、住院期间可设陪护、术后营养期两周。上述腰1椎体爆裂骨折内固定物今后需再次手术取出,费用为8000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原告许敬贤系无相应资质的个体工匠。
房主不承担责任
关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损伤,房主刘洪奎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村镇进行各类施工活动的个体工匠,应当依法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村镇居民个人建造住宅,由不具备资质的个体工匠施工,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直接支付报酬,施工人员发生伤亡的,承包人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房主刘洪奎将房屋建造工程承包给王学朋并已支付全部建房费用,未参与选择施工人员,未对建造活动进行具体管理,施工人员的报酬也系由王学朋支付,故刘洪奎与施工人员之间未形成雇佣关系。许敬贤系王学朋安排的带班人员,对于许敬贤在施工中受伤的损失,被告王学朋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洪奎不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施工人员在建房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向施工人员支付报酬的,则施工人员与承包人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房主未参与人员选任、施工管理及直接向施工人员支付报酬,与施工人员间未形成雇佣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不应承担责任。
以上是关于“个人建造住宅遇人员伤亡事故,房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等问题的分析。如果你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帮您索赔。